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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女孩“聚众淫乱”案性同意情形

来源:周兆成律师 时间:2024-11-23 16:24 阅读

两名20多岁的成年男子,与年仅14岁的初中女孩发生性关系,警方初查,为何定性为“聚众淫乱”?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报捕后,检方为何两次退回?

这是一个让人五味杂陈的案子。

事情发生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下面的一个县城,14岁的女孩儿可心在乡镇中学读初中,春节前后,在县城认识了两名20多岁的男子,史某和张某。

一面之缘后,三人保持网聊关系,可心向两人倾诉,自己在学校经常受人欺负,两人承诺,可以帮忙摆平,还会带她认识人,以后没人敢欺负她。

3月10号,两人邀请可心逃学出去玩,可心说宿舍晚上会锁门,出不去,有绳子的话就可以。

3月11号,可心在晚自习课间,受到严重校园霸凌,4名女生把她叫到女厕所,让她跪在地上,扇她耳光还踹她的脸,并全程录像。和她一起挨打的,还有另一名13岁的女孩儿小丽。

晚自习结束,可心到校园门口,从张某和史某处接过一捆手指粗细的绳子,当晚十一点多,可心劝说小丽一起,从宿舍2楼翻了出去。

张某、史某和司机三人,带着两个女孩儿,先是到镇上广场溜达了一会儿,又带她们到一家酒吧,让两个女孩儿一人喝了一瓶多啤酒,接着把她们带到了一家脏乱差的旅馆。

一开始,可心趴在床上玩手机,小丽因酒后不适坐在椅子上,张某和史某在一旁聊天,期间,史某通过手机询问可心,能不能和小丽发生性关系,可心打字回复:小丽未满14岁,还没谈过朋友。

不久后,小丽去了卫生间,可心把手机音乐的音量调到最大,张某和史某关了灯,先后与可心发生关系。

当天凌晨三点,为避免学校发现,那名司机按约定来酒店,几人碰头后将小丽与可心送回学校。两人翻墙回去时,已过凌晨四点,因为太困,靠着厕所墙壁睡了一会儿,还约定保守“逃学”的秘密,并在5点宿舍开门后,溜了回去。

当天早晨,同学向老师告发两人彻夜未归的事情,老师从小丽口中得知事情经过,马上联络了可心家长,并报警处理。

可心向警方表示,自己是被迫与二人发生性关系,虽然没有呼救,但有明确的语言拒绝,还曾踹过对方。

而经过侦查,警方发现,可心的说法与其他几人略有出入。

比如事发前,小丽进入厕所,据其他人交代是因为可心问她:“你在这里不尴尬吗?”而可心则说,是小丽喝多了酒不舒服,要去厕所呕吐。

再比如,事发时,可心将手机音乐音量调到最大,其他人说是怕小丽听见声音,可心则解释说是为了助眠。

再比如,事发前几人曾到酒吧喝酒到凌晨一点,可心却说从学校出来后直奔旅馆。

再比如,现场也查到了那名司机的体液,司机本人也承认与可心发生了关系,而可心对此却矢口否认,一口咬定只有张某和史某参与。

在性犯罪中,被害人陈述是非常重要的证据。而可心的说法,不仅与其他人存在出入,与客观证据也出现矛盾,因此可信度大打折扣。

同时,警方还了解到,可心在刚满十四岁十多天的时候,就和当时比自己大两岁的男友发生过性关系,一定程度上从侧面证明,可心对性的理解能力和同意能力,要比同龄人略强一点。

警方一开始以“聚众淫乱”治安立案,后将其变更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刑事案件。后者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实践中常表现为:隐晦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录像带,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参与淫乱活动。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张某和史某并未采取上述手段,也很难认定存在“引诱”行为。

因此,仅从证据层面来讲,检方拒绝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批捕,有一定道理。

但我始终认为,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中,对其性同意能力的认定,必须结合其生活环境、过往经历以及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等因素。

据了解,可心成长经历十分坎坷,母亲是父亲从贵州花钱“讨来”的,生下3个女儿后便离开了这个贫穷的家,当时可心还不到一岁。

爷爷年迈,父亲打工,可心在姑母的照顾下长大,6岁时从家长打工的天津回到老家河南。

2022年上初中后厌学情绪严重,曾休学一个学期跟姑母到打工的工厂里去。不久又从姑母身边逃走,与大两岁的男友发生关系,警方问她是否自愿,她说:“开始没同意,后来同意了。”回到学校后,可心又遭受了可怕的校园霸凌,迫切需要外在力量的帮助,因此才会向两名只有一面之缘的成年男子倾诉。

我个人认为,这样的成长经历,非常容易造就人“习得性无助”的心理,即不可控的事情不断发生,让人无能为力,丧失信心,陷入无助的心理状态。

这样的孩子,容易对“有力量感”的人陷入盲目的信任与依赖,也容易产生讨好与顺从。比如可心一开始不愿意与男友发生关系的,可她内心缺乏坚定拒绝的力量,最后稀里糊涂地答应了。

遭受校园暴力后,可心陷入巨大的无助与恐惧之中,这两名男子,正是利用了这种心理,假意扮演“拯救者”角色,获得了可心的信任。

刑法中还有一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在特定情况下,利用未成年人对自己的信任被害人处于无从反抗的状态,那么此时即便对方作出“性同意”也是无效的。

某种程度上,本案内核非常相似,两人利用被害人遭受校园暴力后的无助心态,趁虚而入,无论是给14岁的小女孩提供工具从2楼翻墙逃学,还是带她们去酒吧喝酒开宾馆,这些行为,明显动机不纯,我认为可以考虑成立“引诱”。

目前,本案因事实不清被检方退回补充侦查,那么我也会继续保持关注,如能顺利进入公诉程序,对保护农村留守少女来说,会是一个可喜的消息。

网友看法

1、网友随性自由的海燕i7:这里都说可心受到霸凌,可是可心为啥被“霸凌”的?

2、网友二月阳光唱欢歌:利用弱势女方对自己的信任,被害人处于无从反抗的状态,那么此时即便对方作出“性同意”也应该是无效的[思考]

3、网友问心无愧chch:好可怜的女孩,生下来就在火坑里,有的人生下来在蜜罐里,有的人生下来在火坑里

4、网友19630206:证据不足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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