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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开房案改判:二审认定强奸中止

来源:红星新闻 时间:2024-11-22 01:30 阅读

大皖新闻讯 2023年下半年,河南驻马店男子魏某与16岁女孩小雨(化名)相约开房。事发十几天后,魏某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一审判决中魏某被判有期徒刑4年,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案件二审结果公布,魏某因行为构成强奸罪但有犯罪中止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然而,男子家属在社交平台持续发声,将此案推向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

交友软件上相识,事后因涉嫌强奸被捕

根据魏某家属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驿城区法院查明,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小雨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6月12日,小雨到驻马店市区参加足球比赛当晚,魏某约小雨见面并将小雨带至驻马店市某酒店,后强行与小雨发生性关系。

魏某因本案于2023年6月3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此后一直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法院一审:犯强奸罪,判有期徒刑四年

在一审判决书中,对于魏某犯强奸罪的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辩护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记者注意到,一审判决书中魏某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有指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询问笔录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公诉机关指控魏某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

对于这一意见,一审判决中,驿城区法院认为侦查人员讯问过程中却有打断、训斥魏某及部分记录与魏某供述内容不一致等情形,但关于魏某供述其违背被害人意志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记录内容客观证实,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且魏某对其当庭翻供称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魏某及辩护人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提出上诉后,二审改判强奸终止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魏某及其家属无法接受,并提出上诉,而辩护的焦点仍然围绕取证行为。

在魏某家属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驻马店市中院审理查明,2023年6月初,被告人魏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小雨相识并添加为微信好友。同年6月12日,小雨到驻马店市区参加足球比赛当晚。魏某约小雨见面并将小雨带至驻马店市某酒店,在酒店房间内欲强行和小雨发生性关系,其间小雨说疼并反抗,用手推阻魏某,魏某稍后起身离开。

此外,在二审判决书中,魏某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讯问魏某过程中有威胁、诱供等违法取证情形,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侦查机关询问张某某过程中有诱供、篡改笔录等行为,询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亦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原判认定配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罪。

驻马店市中院认为,根据侦查机关对魏某讯问、对小雨询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侦查机关对魏某、小雨取证时的诱供内容予以排除,侦查机关对魏某的呵斥行为不足以使魏某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对此部分不予排除。但魏某供述和小雨陈述中相互印证的部分,即魏某实施强奸行为时,小雨均有反抗行为,该部分内容不存在诱供情形,依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驻马店市中院也在判决书中就其余几个争议问题作出评判,关于魏某提出其没有脱内裤,未与小雨发生性关系的问题。驻马店市中院认为,魏某的翻供行为与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小雨的陈述不符,且无正当理由,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该辩解意见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魏某与小雨相识于“他趣”app 约炮软件,女方见面前已经有明确性意向的问题。驻马店市中院认为,“他趣”app 系正规交友软件,且根据魏某妻子提供的魏某与小雨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小雨未有明确与魏某发生性关系的意向。

最终,驻马店市中院认为,魏某强行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严惩处,但其有犯罪中止行为,依法应对其减轻处罚。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内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二审判决书内容。

魏某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准备继续申诉。

魏某的辩护人何智娟律师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强奸案多发生在密闭空间,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很难还原当时的客观情况,“但(魏某家属提供的)聊天记录能够比较如实反映二人之间的交往过程,尤其是在所谓的案发之后女孩还多次跟他(魏某)有正常的联系。”

来源:大皖新闻记者 孙召军

网友看法

1、网友幸福我爱琳琳呀:16女孩还是孩子吧,怎么下得去手啊,像这种是不是应该重判,判两年多还敢喊冤?

2、网友足智多谋风筝Au:同意开房视为同意,但进房后因为疼而阻止也视为先同意而中止,整个过程没有暴力,14岁以上双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不属于强奸罪!此判决除非是发生关系前原告明确拒绝或半推半就。

3、网友不系之舟01号:现在有点保护过度了 反而被利用

4、网友清爽河流VD:为什么同意去开房??

5、网友乖巧轮船ID:现实中没有那么真正的强奸,16岁女性已经很成熟

6、网友我爱golf:温馨提醒好色的朋友们,不要碰未成年人,否则后果很严重的

7、网友认真的梦想家Ov: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同意都构成犯罪。此案公检法定性准确,强奸罪成立。强奸是重罪,两级法院判轻了,应该定在十年以下五年以上为好。此案也应该把流氓犯罪考虑进去,数罪并罚。

8、网友信阳地产—兵哥:强奸终止,字写错了!记者

9、网友八十万橘猫总教头:这女的为什么要跟他一起去酒店?

10、网友非洲土木无名小卒:有个问题,16岁应该无法登记,酒店是怎么登记并顺利入住的呢?

11、网友胶州房哥:自愿无胁迫跟随去开房即视为同意发生性关系

12、网友出门在外难hhuu:从法律的角度,公安机关的诱供,威胁,吓唬等肯定是存在的,毫无疑问,警察也是人,房间现场没有监控,具体情况只有当时人两个人知道,老百姓都知道办案手段[捂脸][捂脸][捂脸][捂脸]但是对一个人16岁未成年人下手,这样的人,不值得同情,应该重判,[发怒][发怒][发怒][发怒]

13、网友正大光明小鱼w9:强烈建议,与未成年发生关系,一律按强奸,且重判

14、网友天地泰2022:说疼并反抗,那到底强奸了没有

15、网友白驹闪过隙:终于明白为什么家长都想让孩子读高中了。不管学习成绩如何,起码,学校会管着女孩子不乱跑。

16、网友Ddm大米:@驻马店中院 被人挂网上了,出来说两句啊,不然大家都觉得你们判的稀里糊涂的,@驻马店市文明办

17、网友小无赖不无赖:只能说“大致相同”的人才会走到一起。这个时候就交给法律。让我想起一部周迅的 电视剧《不完美的受害人》。。

18、网友率真原野vC:他趣我也有里面一看都是20几岁的在打招呼,一律不回。感觉没正事

19、网友瓜子科普:北京有好多未成年卖然后讹钱的[捂脸][捂脸][捂脸]

20、网友一往无前奶酪LS:的确有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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