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男子驾车路过一高速路口时,偶然发现路边一伙人正在做不可描述的一幕,男子定睛一看,一女子跪在地上,脱光戴着链子被牵着,脚上还有链子,男子想到可能有人在虐待妇女,随即便报了警。
事发当天,岳先生开车回家,路过某高速口附近时发现了问题,一伙人在路边,他们正在拍摄视频,女的跪在地上,脱光戴着链子,脚上也有链子,于是便准备报警。
可是对方发现了岳先生,于是启动了车辆就跑,自己追赶了几公里后,一个男子带着女子下车跑了,所幸在高速口将他们拦住后,交警正好路过,将这伙人给控制了。
事发后,对方一名戴着眼镜的男子表示,他们只是在拍摄链子,根本没有女的,这就是个道具。
而岳先生透露,他们手机里有很多颠倒认知的视频,目前,警方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
有人说,岳先生好样的,不管是不是强迫,拍摄这种视频都违法了。
也有人说,自己留学的时候就碰到过类似的事情,那时候在海边,自己看了之后有一种心跳加速,眼睛突爆的感觉,不过人家没有跑,反倒让我避开,说是为了搞艺术。
如果岳先生所述是真实的,这伙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和处罚?
律师:不论是否牟利,制作淫秽视频都已违法!
对此,头条号作者“大兵叔叔”@大兵叔叔\u0002进行了详细解释。
事实上,首先要确认的是,这伙人是在拍摄淫秽视频,在拍摄后,这些视频是否会拿到网上进行牟利传播?
按照《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所以,只要是制作、传播牟了20个以上的视频,那么就要按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这伙人并未拿去牟利,而是传到网上进行传播,那么依然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传播淫秽视频达到40个以上的,同样会按照犯罪予以处理,即会以传播淫秽视频罪定罪处罚。
如果这伙人只是拍摄视频自娱自乐,既没有拿去贩卖牟利,也没有上传网络供他人观看,是否意味着就不违法了?
其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即便是自娱自乐,只要是制作了这样的淫秽视频,依然要面临行政拘留以及罚款的处罚的。
目前警方针对此事也正在调查,到底事实真相如何,还是要以最终的调查为准。
(零度时评综合@大兵叔叔\u0002、大风新闻、网友评论)
网友看法
1、网友过叟:解读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68条的制作行为应当结合后面的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整体理解,应当理解为制作用于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的有关物品。单纯自娱自乐,不用于运输、复制、出售、出租可能的影片不属于该条的处罚范围。如果没有对他人及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不违法。
2、网友漂不动何来大弯弓:这群人很多,
3、网友蓬莱逸少:这难道是律师头上的虱子吗?![抠鼻][打脸]
4、网友最拉风的马:江河日下,邪门必除
5、网友风雨无阻285480372:会不会是被绑架了?
6、网友下的我一跳:人来当事人都不怕,我们也不怕
7、网友小公主:警方调查属实后必须依法处置
8、网友观澜wNcN:社会风气[捂脸][捂脸]
9、网友清新西柚si:服了,怎么什么稀奇古怪的事都有呢?严惩!
10、网友skyfirst:这帮人日剧看多了吧
11、网友wylSD:就不能让他们发到网上,现在的孩子都玩手机,这样会把小孩子带坏的
12、网友用户2958425300319:必须好好查查这个
13、网友博士申请人:busy man
14、网友真诚扯淡的人生1718:都是抖音惹的祸
15、网友淡然微笑57609394:会不会是搞艺术的
16、网友无名侠l:无图无真相
17、网友风姿卓越柳叶7x4:真会玩
18、网友聪慧橙子VM:新手
19、网友HG286300052:没有图片,怀疑是编的
20、网友用户6099665418890:疯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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