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10时,胡某宇事件新闻发布会在江西铅山县召开,江西省、市、县公安机关联合工作专班及市县相关部门,发布胡某宇事件最新调查情况。
针对调查结论和内容细节,“法度law”邀请到多位律师进行解读。
北京和铭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陈建新律师表示:
随着胡某宇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召开,这一轰动全国的重大法治事件终于暂时尘埃落定。个人感觉,这次公布的调查结论还是有理有据的。下一步,如果没有新的证据出现,新闻发布会所公布的结论基本就是盖棺定论。
喧嚣散去,其实留给我们的却有太多值得深刻反思的话题:
一是此次事件中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存在办案能力及应对舆情能力的混乱和不足,今后如何提高?
二是旁观者和媒体对此事件的评论和报道是否客观和善意,今后应该如何正确开展舆论监督?
三是胡某宇所在学校是否存在对学生心理问题关注不够和疏导不力,今后如何改进?
四是受害者家属维权的方式和言论是否有值得反思的地方?
总之,从铁链女事件到唐山打人事件,再到胡某宇事件,都或多或少暴露出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重大法治公共事件时的混乱和不足;同时也暴露出舆论监督中的种种乱象。所以,胡案带给我们的重大启示之一就是:亟待建立一套有关重大法治公共事件的法律或制度,从案件受理、调查、结案、监督、当事人权力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立法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从此拨乱反正、亡羊补牢。同时,这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知乎“法度律师团”邓千秋律师表示:
发布会通报胡某宇生前有失眠、早醒、注意力不集中、记忆力下降、无意义感等情况,胡某宇可能患有抑郁症,并因此而自杀。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如学校对胡某宇的自杀有过错的,胡某宇父母可要求学校承担一部分责任。
知乎“法度律师团”成员宋竟一律师认为:
官方发布会的召开给胡某宇事件系自缢身亡下了最终结论,现有的客观证据主要是录音笔检验鉴定情况及现场勘查、尸体检验情况,其他经心理专家访谈、分析,结合胡某宇失踪前行为,对胡某宇心理刻画情况属于推测辅助性判断。
发布会称:经公安部鉴定中心对录音笔内音频文件进行恢复,与胡某宇生前留存的语音进行声纹比对,结合调查情况,确定在现场提取封存的录音笔系胡某宇持有使用。通过对录音笔中的音频文件进行综合分析,录音内容不存在人为合成、篡改情况。
2022 年 10月14日 17 时40 分、23 时 08分胡某宇录制的两段音频清晰表达了自杀意愿。遗体被发现距离发布会仅三四天就给出了最终结论的效率之高与之前长达几个月搜寻工作无果也形成了对比,发布会所说的遗体发现地址系粮仓内的树林中,据此前媒体报道粮仓不是一直有人居住,有严格的进出手续吗?
胡某宇是怎么进入的,没搜索到,但尸体暴露那么久气味也没闻到吗?
虽然此事件有自媒体添油加醋,因为失踪留下了巨大的空白,正好有很大的空间去演绎,导致了网友先入为主,但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也受到了质疑,政府唯有更主动、更积极、更全面公开信息,或可弥补信用额度。
这正如发布会胡厅长所说的工作中存在不足。有关部门若能公布恢复的录音笔的原始录音恐怕会彻底消除公众疑虑(虽然可能性不大)。
即使胡某宇家属不认可胡某宇为自杀的结果,法律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途径,胡某宇的家属能做的就是在未火化之前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但经过省级公安部门的鉴定后,推翻可能几乎没有。
鉴于胡某宇为15周岁的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学期间走失。而据了解致远中学是一所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上学期间不能随意进出。
学校在教育或者管理上未尽到责任的,家属仍然可起诉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网友看法
1、网友悠悠的幸福时光:家属起诉学校?难道不应该是学校起诉家属吗?
2、网友乾坤壹号:支持起诉致远中学的赔偿
3、网友观云看花:当地有关部门的工作能力令人费解。事件影响极坏。这个事件值得人们警醒与反思。
4、网友直爽精灵Ho:支持追究监护人责任!
5、网友无双蛋糕b8:暴露新闻应急能力差,没有统一口径及时对外发布…
6、网友箫遥阁居士:众口铄金
7、网友用户9336917756161: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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