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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31年女教师发文谈临退休遭解聘

来源:大河报 时间:2025-04-16 02:23 阅读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梁奇慧

近日,一名学校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

据媒体此前报道,张莉是山东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自2008年,张莉与该学院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后,共签订了4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另外,张莉还表示,到2024年2月,工资发到手的都只有2000元左右,作为合同制员工,她在学院和其他有编制的教师做同样的工作,多次获得“优秀班主任”称号,但是收入却与在编教师差距较大。

据媒体此前报道,3月27日,学院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

如张莉所述情况属实,泰安技师学院是否违犯劳动法?

4月14日上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接受大河报《看见》记者采访时称,如当事人所述情况属实,泰安技师学院已违犯多处劳动法。

付建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以及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姚坤认为,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退休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无过失性辞退)或第41条(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当事人2008年前已工作15年,且后续又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合同,学院未主动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断交社保、停发工资均已违法。

付建律师称,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即使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解除等争议,在未依法解决争议之前,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停缴社保。工资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停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姚坤律师称,劳动法第46条确立同工同酬原则,若当事人与在编人员岗位、工作量、业绩相同,而工资差距显著,学院需证明差异具有合理性(如学历、职称等客观因素),否则构成违法。(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网友看法

1、网友股市数据魔方:2N赔偿走起

2、网友幻影47596289:安工人退休的,就是个长期的临时工,学校已经够照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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