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面新闻记者 | 实习记者 田鹤琪 记者 张倩楠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针对我国劳动人口存在“没假休”“不能休”“不敢休”等情况,2024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霍启刚拟提交一份《关于落实完善工时与带薪年休假制度,促进国民经济循环,提升人民幸福感》的建议。
霍启刚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完善企业违反法律责任的规定,强化对企业年休假执行的约束。同时,他建议,对现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条关于年休假天数的规定进行修改,按工龄计增带薪年休假天数——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首两年每年5日,之后每年加1日,递增至最高10日。
而此番建议也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如今,假期旅游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五一”“十一”期间,各地热门景区总是会上演“人从众”现象。人们为何只能利用假期扎堆旅游?其背后又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长江经济带研究院高级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休闲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王琪延和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博士研究生杜治仙于2023年10月2日刊发在《中国新闻周刊》的一篇文章《休假如何从共时化走向分散化》中提出,中国公众的休假具有共时化特征,休假在时间空间上过度集中。
在两人看来,中国内地存在休假时间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现行休假制度所规定的休假天数偏少,为125天(平均带薪休假天数为10.0天);另一方面,从现有休假制度实施情况看也未实现应休尽休。”
而就在去年全国两会期间,已有多位代表委员关注到了带薪年休假的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无锡拈花湾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国平提出,把带薪休假制度真正落到实处,从根本上解决淡旺季平衡问题。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江广平在《关于让带薪年休假制度真正落实落地的提案》中建议,强制实施带薪年休假相关政策。同时,他建议增加违法成本,适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
据悉,带薪休假历史悠久,作为职工的基本权利也已形成条例共识。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明确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国务院发布并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休假主体、休假条件、休假天数等做出明确规定。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提出带薪休假、错峰休假、“2.5天小短假”等措施。2023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在丰富文旅消费方面,其指出应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
然而,在一系列条例措施的保障下,带薪年休假制度为何仍然难落实?“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转化成为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直接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实现。”分析带薪年休假落地难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在此前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表示。
此外,在王显勇看来,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实施机制难以有效实现,也是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全面落实的重要原因。王显勇认为,一方面,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法全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往往力有不逮。另一方面,由于监察成本与诉讼风险都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这也很容易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在主观上不愿意监察介入,希望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界面新闻注意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往往与刺激旅游消费相联系。然而,学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我个人不建议为了拉动刺激消费,又来鼓励推动带薪休假。因为这是任何一名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和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的,不是需要拉动消费了才提出来的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在此前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表示。
如何更好地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马亮于2019年12月16日在界面新闻专栏发表的《落实带薪休假:难在哪里?如何破局?》文章中建议,首先,应将带薪休假制度纳入法治运行轨道,通过法律法规或条例的形式切实将职工带薪休假的合法权益纳入法治监督之下。其次,党政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带薪休假,用实际行动发挥示范效应。再次,可以考虑对目前公共节假日的调休安排进行调整,减少政府强制性的调休安排,赋予职工灵活“拼假”的自由。
马亮称,未来可以进一步通过其他措施,助推旅游出行环境的实质性改善。比如,可以逐步推广四天半工作制,使人们可以更加从容地规划周末周边游,带动城市群和周边地区的旅游经济。再如,结合夜间经济发展本地旅游,使旅游在地化和常态化,让人们足不出城就可以体验旅游。
另外,他认为,交通和旅游是大数据分析最成熟的应用场景之一,也是最值得开发的政策领域。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信息技术为旅游出行赋能增效,将使智慧交通和智能旅游成为现实。通过预约、预警、导流等方式提高旅游出行的可预期性,将会大大改善旅游出行环境,并引导消费者更加理性的旅游出行选择。
“我国现行的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采用确权、设置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再加行政介入劳动争议的制度模式。这种模式下,无论是用人单位违法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还是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带薪年休假可能都无法有效实现。”王显勇说。鉴于此,他建议适时修订《条例》,通过修法建立多元综合机制带薪年休假权的实施机制。
对于修法重点,王显勇指出,其一,明确带薪年休假具有劳动基准与债权请求权的双重属性。带薪年休假基准是用人单位对国家所负担的强制性公法义务。实行带薪年休假必休原则,建立带薪年休假基准的行政执法实施机制。其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带薪年休假争议回归劳动争议,包括请求实际休假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年休假工资的年休假争议、请求支付替代性金钱补偿的年休假争议。其三,法律可授权劳动行政部门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介入带薪年休假争议。其四,工会通过代表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帮助劳动者实现带薪年休假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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