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生前向银行抵押贷款66万元
却因急病去世导致债务逾期
没有遗嘱,没有继承人
抵押的房产就在那里
但程序上却陷入了“找不到被告”的僵局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如何才能寻得突破口?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为这道“难题”提供了解题思路。
孤老宣先生生前用自己的房屋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贷款。其因疾病离世后,该贷款无法继续清偿。为解决债务清偿问题,银行先向法院要求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经审理查明老人已无继承人,遂指定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随后,银行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贷款。
对此,民政局辩称,被告无义务偿还,只是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配合原告进行拍卖,用该房屋的拍卖款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等。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超出部分无需偿还。对于诉讼费,如果宣老的遗产不足以支付诉讼费,则无需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宣老签订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全额放贷义务,而宣老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债权人银行可依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被告民政局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民政局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按《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约定主张逾期利息。
如被告民政局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宣先生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由被告民政局继续管理,不足部分由被告民政局在管理的宣老遗产范围内继续清偿。
法官说法:
公民离世后若未有继承人或遗嘱,其遗产易陷入“无人管理、无人清偿”的僵局,导致债权人权利落空、财产秩序受阻。这种法律上的真空状态,不仅影响了财产的正常流转,也阻碍了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纠纷。
正是为了填补这一法律空白,《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创新性地设立并系统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涵盖“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程序、法律职责等,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就是确保任何人的遗产,无论是否有继承人,都能得到及时、专业、有序的管理。
二、为何由民政局为孤老“托底”?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当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形式授权民政部门等政府部门承担“托底”责任。他们作为公共机构,具有公信力和管理能力,能够确保国家财产不流失,同时也能公平地处理逝者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案中,法院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与行为边界。民政局坐上“被告席”,并非因其本身是债务人,而是因其依法承担起了“遗产管理人”这一新的法律角色,代表逝者“出面”解决问题。这恰恰体现了《民法典》对社会现实问题的精准回应,让每一个公民的“身后事”都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综合上海法治报
网友看法
1、网友潇洒湖泊hA:我觉得法院此判决是多此一举,债权人已亡,房产无继承人,那么法院可判房屋归银行拍卖,所拍款项用以偿还银行货款和利息,不足部分有银行自已承担,如有剩余则归民政部门,用以扶贫和帮困。
2、网友红山果109618861:那我想问一下,如果孤寡老人生前留下巨额遗产且无继承人,银行会不会把这笔遗产“托孤”给民政局?
3、网友远山新雨后:就问银行为什么只能包赚不赔?民政局不是老人遗产继承人,无义务代偿债务。
4、网友谢文东:厦门港口高仿的飞天茅台500,飞天五洲750,飞天公斤900,飞天生肖800,品牌很多,质量跟店里一摸一样不仅能试尝[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祈祷]还能油到家呢[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玫瑰]银行贷款也是从大家的存款来的。如果无法追贷追债,与大家的存款余额还是相关的。
5、网友朱老师:如果孤老去突然去逝,但生前在银行存有100万,银行会怎样处理这100歹[呲牙]?
6、网友永杰文印:没有抵押房,民政局会不会了难?
7、网友放飞心情43990658:这老人聪明,把房子卖了没地方住就得搬家太麻烦,把房子抵押出去贷款,手里有了钱,活着时先享受了。这也是没办法的办法。
8、网友车安信本田配件:我有一个同事,50岁,有一个女儿,把能借的钱都借了, 跟老婆离婚,净身出户,所有东西都给妻子和女儿,银行找不到人[捂脸]
9、网友沫语歆茜:银行干嘛不起诉许家印?
10、网友清爽清泉XI:孤寡也就算了,还是老人,银行当初怎么想着给他放款的,既然有房子抵押,不可能估值不做好,风控这么把控不好?
11、网友热闹咖啡V9:银行得证明是老人本人自己贷的
12、网友在椰林里感受海风柔:这个标题其实容易引起歧义,民政局只是作为宣老的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宣老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所以本质上还是由宣老的遗产归还债务,不是由民政局的财产负责归还。
13、网友风姿卓越鲸鱼wl:我有一个问题,老人在生前存银行8万多元,老人将存折缝在自已棉衣里,死后儿子将衣服火烧时发现,烧了只有一小半,到银行就不认了为何?这是我亲眼所见,天下不知有多少这样的事?
14、网友韧性十足:我看好多案例老人过世后,他们的继承人到银行取老人生前存款,银行不承认百般刁难这怎么说
15、网友从头越161:如果老人存了66万,去逝了,银行还会到处寻找继承人吗?
16、网友老渔11111:是不是对等?孤寡老人故去遗留的存款,银行是不是已经移交给民政局了?
17、网友吉龙祥云553:我认为不合理,民政局只负责孤寡老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其他的高消费是其个人行为,银行不考察偿还能力就放贷,应该责任自负。
18、网友极速溪水fEs:请问民政局要赔这部分钱从何来
19、网友一只老虎啊:这应该是奇闻。60岁以上的老人是不给贷款的。给贷款的都要求你出示单位的名称。还有月收入情况。没有偿还能力的。他能给你贷款吗?大额贷款都有担保人。你想赖账那是不可能的。
20、网友温柔咖啡Sy:这真是一起胡芦僧判糊涂案!银行贷款最多只按抵押物的百分之六十放款给贷款户,这是常规,在放款时其实己经规避了欠款不还这种风险!如欠款人己亡,最多就只能将扺押物(房子)进行抵债两清!银行不能将抵押后房价的缩水算到贷款人的头上,因为贷款的时候作为银行是明白房价行情的,你收的利息也是按当时合同执行的,个人认为法院不应判第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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