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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赠房换养老 学生收下后“跑路”

来源:光明网 时间:2024-11-10 07:05 阅读

女教师将房产赠与学生,“我是离异,无儿无女,当初被告承诺给我养老照顾我”。“但现在被告根本就不管我”,女教师于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学生返还房产。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判决,房屋及车库所有权归原告女教师所有,被 告学生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房产登记至原告名下。

原、被告是师生关系。在 2005 年 5 月,沈阳市浑南区某处房屋与车库登记 在原告高蕾老师名下。2008 年 1 月,高蕾协议离婚。2015年8月,高蕾与其前夫,以及学生张毅在房产部门签订合同,高蕾递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142.95平方米房屋、33.74平方米车库归张毅单独所有。

高蕾与张毅对“2015 年房产及车库 转让过程系虽以买卖形式实为赠与行 为”的事实都表示认可。高蕾老师说:“我是离异,无儿无女,当初被告承诺给我养老照顾我,所以我才把车库及房子赠给被告,但现在被告根本就不管我,所以起诉被告。”张毅表示,“双方并不是附条件赠与,赠与行为发生前后一直都在照顾原告,包括原告生活上各项支出。”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原、被告虽在房产部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对于房产及车库转让 过程,主观认识上均为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客观上是为实现赠与目的而采取了买卖形式,双方法律关系实为赠与,双方约定被告应履行照顾原告的义务,属附义务的赠与。双方均表示不能再继续履行约定义务。原告的赠与行为应予撤销,被告应将赠与房产返还原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沈阳市浑南区房产及车库所有权归原告高蕾所有,被告张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上述房产登记至原告高蕾名下。

(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记者 康科峰

来源: 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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